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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2025-03-30 18:44:23 |   作者: 聚氨酯设备

      详细介绍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962,543,897.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氨纶纤维、聚氨酯原液、己二酸等聚氨酯制品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深耕聚氨酯行业多年,在重庆及浙江建有生产基地,目前氨纶产能位居全球第二、中国第一,聚氨酯原液和己二酸产能均为全球第一,在品牌、技术、市场等方面有着深厚的积淀。公司经营稳健,在规模及成本、产业一体化、技术创新等方面竞争优势突出,是聚氨酯行业领军企业。

        氨纶又名聚氨酯甲酸酯纤维,是一种性能优异的化学合成纤维,具有伸长率大、弹性模量低、耐疲劳性好、密度小,耐腐蚀、抗老化等特点,是一种综合性能非常优秀的纺织原料,在织物中加入少许氨纶,就能显著改善织物性能,提高织物的档次,是舒适、时尚的代名词。

        公司是国内氨纶行业发展最早、技术最成熟的企业之一,也是目前国内产能最大的氨纶生产企业,现已形成了纬编、经编、包纱、纸尿裤、织带等覆盖全用途的系列氨纶产品,同时公司生产的高回弹经编氨纶、耐高温氨纶、超耐氯氨纶、黑色氨纶、低温易粘合氨纶等差异化产品以其优异的性能,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公司商标“千禧”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千禧牌氨纶丝”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公司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已建立了完善的国内外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系统。

        聚氨酯是一种新兴的有机高分子材料,具有性能范围广、适应性强、耐磨性能好、粘接性能好、耐老化、弹性及复原性优良等诸多优良特性,被誉为“第五大塑料”。

        子公司华峰新材是国内最大的聚氨酯原液生产企业,其产品可应用于鞋材、汽车配件、共享单车、高铁垫片、软泡、工业制造、医疗器材等生产领域,是一款应用范围十分广泛的新型环保材料。公司鞋用聚氨酯原液主要应用于聚氨酯鞋底,可以作为皮鞋、运动鞋、休闲鞋、劳保鞋等鞋类的鞋底生产,应用范围广泛。同时,公司不断研发创新,相继开发出了Serefon生物基鞋材、Linxfon透明鞋底、高弹中底等产品,未来随着国际环保意识的增强,聚氨酯材料作为一种环保可降解的材料,也正在被越来越多品牌企业与消费者所关注。此外,公司制品用聚氨酯原液可用于制造低速轮胎、高铁垫片、运动器材、家具、记忆枕、3D打印、新能源电池等领域。主导产品“聚峰”牌聚氨酯原液系列产品,荣获“浙江名牌产品”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知名品牌产品”等称号。

        公司聚氨酯原液产品销往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建有完善的国内外销售和服务网络,世界著名运动产品制造企业,如阿迪达斯、斯凯奇、亚瑟士、李宁、lululemon等,都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产品。

        己二酸,是环保型基础化学原料,是无毒无味的白色结晶体,广泛应用于国民生活中,是尼龙66纤维及工程塑料、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TPU)、聚氨酯鞋底原液、合成树脂等主要原料,可作为食品酸化剂、酯类增塑剂,以及用于香料、粘合剂及造纸助剂等生产,是建设未来美好新生活必不可少的中间体材料。

        子公司重庆化工是国内最大的己二酸生产企业,主导产品“华峰”牌己二酸为重庆名牌产品、工信部认定第四批单项冠军产品,产品销往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市场份额达到40%以上,直销及经销商共同合作服务于日本、韩国、台湾、欧盟、土耳其、阿联酋、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南非、墨西哥、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客户。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1.公司于2024年10月筹划关于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热塑100%股权以及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共同持有的浙江合成100%股权;相关承诺延期。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2日、2024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28日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对冲汇率和利率等波动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出于套期保值的目的,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风险敞口的规模和期限相匹配。

        2.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通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和其他外币的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等产品及其组合产品。

        3.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5亿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5.本次开展的业务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履约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交易目的:为主动管理汇率和利率等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拟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降低汇率和利率等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2.交易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5亿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开展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资金可循环使用,具体交易规模将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公司和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确定。

        3.交易方式:公司拟开展的套期保值衍生品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等产品及其组合产品。交易对手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4.交易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交易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上述授权期限,则该单笔交易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在开展期限内,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制定日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市场风险:汇率波动具有双向性,在汇率走势波动中,可能出现外汇衍生品交易汇率锁定价格低于交割当日公司记账汇率,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流动性风险:公司及子公司以外币收付款以及以本地货币和外币记账的资产负债为基础与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此类交易不会占用可用资金,但存在因各种原因平仓和减仓造成损失而向银行支付利差的风险。

        3.履约风险: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4.法律风险:相关法律变更或交易对方违反相关法律可能导致合同执行不规范,进而造成公司损失。

        1.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影响为目的,严格限定为套期保值交易,禁止任何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公司衍生品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授权额度上限。

        2.公司已制定严格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了衍生品交易的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流程、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确保全面监督从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到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3.公司与具有合规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境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严格遵守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充分考虑交易相关的结算、流动性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4.公司及子公司及时跟踪评估衍生品产品组合和交易情况;市场出现任何重大变动或产生重大浮亏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适时向董事会汇报,以便启动应急机制得当应对。

        5.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控制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核查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杨从登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所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之后将出任公司顾问之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杨从登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杨从登先生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截止本公告日,杨从登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660,000股,杨从登先生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对其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杨从登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杨从登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杨从登先生辞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尤飞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及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履行相关职责,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朱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5年3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尤飞煌 男,1985年出生,硕士,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曾任本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华峰集团副总裁,同时兼任华峰集团多家关联公司董事长、董事等职务,温州市总商会(第十三届)副会长。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先生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尤金焕先生、尤小华先生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朱彦 男,1980年出生,博士,浙江省卓越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曾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一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荣誉,具有丰富的聚氨酯产品研发经验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曾任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聚氨酯研究室主任,现任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总经理。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尤金焕先生、尤小华先生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峰化学”)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行政部门实际核定的 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峰化学”)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经审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92,061,713.45元,扣除按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69,206,171.35元,扣除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红利744,381,584.55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1,640,979,436.58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519,453,394.13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772,763,772.62元。综上,根据孰低原则,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19,453,394.13元。

        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前景、资产状况及市场环境的前提下,拟以最新总股本4,962,543,8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共用利润744,381,584.5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如在本公司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注:本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744,381,584.55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53%。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所处阶段、盈利水平、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15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329,024,676股,发行价格8.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799,999,992.76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含税保荐承销费16,174,999.94元后,向公司实际缴入2,783,824,992.82元,均为货币资金。

        截至2022年3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2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799,999,992.7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2,773,292,445.68元,全部投向“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2025年,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氨纶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将“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的调整为“年产25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2024年12月28日、2025 年1月1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内容调整的公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或子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中涉及境外采购业务,需使用外币或信用证进行支付,受募集资金专户功能限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先通过外汇或信用证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此外,由于涉及海关、税务等相关税费支出仅能使用公司与海关、税务等系统绑定的扣款账户统一支付,募集资金专户无法作为扣款账户,公司(或子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先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三、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再行支付并汇总、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二)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三)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度汇总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四)公司将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次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公司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华峰化学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华峰化学本次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外汇、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峰化学”)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2.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

        (一)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2.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理、保函、开立信用证等授信业务。具体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以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且金额不超过上述具体授信金额;融资利率、种类、期限等内容以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要求,拟为上述额度内的综合授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氨纶”)提供不超过11.3亿元的担保额度;

        2.华峰新材为其控股子公司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化工”)提供不超过3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其控股子公司重庆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材料”)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担保额度。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止,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单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因业务需要,授信银行及其授信额度会有调整,总授信额度控制在1,027,000万元以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票据式经营:苯、液氨;研发、生产、销售:氢气、环己烷(中间产品)、环己酮、环己醇混合物、硝酸、环己烯、正戊醇、二氧化碳、环己烷(副产品)(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研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聚氨酯产品制造和销售;印铁制罐制造和销售;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应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华峰新材持股77.56%,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股22.44%

        经营范围:道路货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应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聚氨酯系列产品、聚酯多元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印铁制罐制造、销售(依法须应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峰新材拟为上述重庆氨纶、重庆化工、重庆新材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等依据各子公司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协议确定。

        本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其稳定发展、提高经营效率,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对其担保的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范围为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及子公司与拟融资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不提供反担保;上述被担保方经营情况稳定,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董事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事项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截止2025年2月28日,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公司间担保总额为1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29%,全部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等规定。

        立信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5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7家。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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