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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成绩预告中发表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比较大差异,相关信息发表不精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公司应进步标准运作认识,切实做好信息揭露发表作业。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