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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情报信息,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 、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江苏省禁毒条例》、江苏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奖励举报重大毒品犯罪行为的通告》的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举报提供涉毒违法犯罪情报信息,经本市公安机关或移交外地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刑事或行政案件、抓获违法嫌疑犯、缴获毒品或者制毒物品的有功人员。
本办法所称有功人员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者质询的人员。
苏州市禁毒委员会负责奖励工作,苏州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区)禁毒办应当设立举报受理部门,对外公布举报书信收件地址、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接受举报的途径。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来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苏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实际身份或没办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情报内容信息,包括:
(九)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附件1)。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3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三)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或非药用精神、麻醉类管制药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每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四)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3万元至20万元。
(五)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六)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八)举报查获非法种植罂粟或等原植物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种子50千克或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块钱;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嫌疑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十)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一)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特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最大的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的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一)奖励举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纳入各级禁毒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统筹管理。
(二)直接向苏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且由苏州市公安局直接侦办的重大案件线索,由苏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审批,发放奖励;上级公安机关转批到各市(区)局、分局立案侦办的举报线索或直接向各市(区)局、分局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线索,案件办结符合奖励的,由各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审批并发放。
(三)对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的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举报提供的涉毒违法犯罪情报信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奖励金额较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四)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提供的涉毒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含其他部门流转线索)要认真受理、核查,接报人员应如实填写《苏州市涉毒违法犯罪情报信息举报登记表》,发现本地没有管辖权的,及时向上级禁毒部门汇报,移交登记线索。
(五)依照本办法,属于苏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表彰奖励的,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六)对符合本办法予以举报奖励的,应在线日内通知举报人兑付奖金;对属于上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奖励范围的,应于线日内,向上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上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由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送达举报有功人员。
(七)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领取奖金;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别人代领。
(八)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对未予奖励的举报,提供涉毒违法犯罪情报信息人员提出投诉的,由各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复核并提出意见,由负责举报线索调查核实部门答复当事人。
各有关单位、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提供他人进行举报骗取奖励的;
=1克 、(包括片剂、粉末、晶体、、麻果)LSD.可卡因;
=2克 、其他类、、甲卡西酮、经鉴定认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卡西酮类、哌嗪类、苯乙胺类、人工合成素类、芬太尼类);
=10000克 氯氮卓(利眠宁)溴西泮、(舒乐安定)(安定)。
=1千克 麻黄碱(包括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氯麻黄碱、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
=2千克 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羟亚胺;
=4千克 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去甲麻黄碱(素)甲基麻黄碱(素)α-氰基苯丙酮(APAAN)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溴素、1-苯基-1-丙酮;
=20千克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500千克 甲胺(含其水溶液和醇溶液)氯化亚砜、四氢呋喃、氢溴酸、丙酰氯、丙酸酐、邻氯苯腈、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甲酸、邻氯苯甲酸酯、邻氯苯甲醛、苯乙腈、苯甲醛、苯乙醛、苯乙酰胺、苯乙酸酯类、苯甲酸乙酯、氯代环戊烷、溴代环戊烷、碘代环戊烷、γ-丁内酯、氢气(钢瓶装)氯化氢气体(钢瓶装)1-苯基-2-硝基丙烯、1-苯基-2-硝基丙烷、硝基乙烷、硼氢化钠、硼氢化钾、二苯甲酰酒石酸、碘、氢碘酸、红磷、次磷酸、五氯化磷、氯化苄。